营口市促进民营经济发展条例/第四章 服务与保障第三十四条有效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创新创造等先进事迹的宣传报道,弘扬企业家精神,支持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管理者参与评选表彰,对做出突出贡献的民营经济组织和经营者、管理者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表彰,增强其荣誉感和社会价值感,引导形成尊重劳动、尊重创造、尊重企业家的社会环境,持续营造关心、支持、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壮大的社会氛围。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23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