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健全公平竞争审查机制,保障民营经济组织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

国家机关制定与经营主体生产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或者作出有关重大决策,应当注重听取包括民营经济组织在内各类经济组织、行业协会、商会的意见,对其提出的意见,应当认真分析研究,充分考虑其利益诉求以及该利益诉求对其他相关企业、行业的影响,吸收采纳合理的意见,采纳情况要及时向其反馈;在实施前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留出必要的适应调整期。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