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政府、金融机构、民营经济组织三方会商协调机制,及时研究、协调和解决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问题。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建立首贷、绿色贷、科创贷中心,降低民营经济组织融资成本,优化金融环境。
推动构建完善民营经济组织融资风险的市场化分担机制,支持银行业金融机构与融资担保机构有序扩大业务合作,共同服务民营经济组织。支持符合条件的民营经济组织通过发行股票、债券等方式平等获得直接融资。市人民政府设立或者参与设立股权投资基金、中小微企业转贷引导基金等平台,支持民营经济组织融资和发展。
地方法规 · 营口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