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堆场扬尘污染防治条例第九条有效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堆场应当采取下列扬尘污染防治措施:(一)建设工地应当设置硬质围挡,并采取覆盖、分段作业、择时施工、洒水抑尘、冲洗地面和车辆等有效防尘降尘措施;(二)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放的,应当采用密闭或者防尘网、防尘布遮盖;(三)生活垃圾应当投放到指定的垃圾容器或者临时收集场所,禁止随意堆放生活垃圾;(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