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堆场扬尘污染防治工作,制定堆场扬尘污染防治规划。

开发区管理机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堆场扬尘污染防治有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