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及其他负有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堆场扬尘污染防治的日常监督检查和沟通联系,建立健全堆场扬尘污染治理机制,推动信息共享,开展联合执法。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隐瞒、拒绝,不得阻挠监督检查。

地方法规 ·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