绥化市小型农田水利设施建设与管护条例第十三条有效县(市、区)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小型农田水利设施管护机制,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责任,调动受益主体管护积极性,探索社会化和专业化相结合的管护模式,确保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正常运行并长期发挥效益。地方法规 · 绥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