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岗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有效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建筑垃圾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地方法规 · 鹤岗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