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组织安排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和登记失业青年进行就业见习。对吸纳就业见习的单位,给予就业见习补贴。

鼓励社会力量建立大中专毕业生就业和创业见习基地。对提供就业和创业岗位达到规定要求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和奖励。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