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二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公共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制定就业服务计划,依法为劳动者免费提供就业服务,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调查分析,负责为劳动者办理就业失业登记工作,并承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办理的就业促进工作。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对有创业愿望和具备创业条件的劳动者的开业指导,提供项目开发、创业培训、创业咨询、跟踪扶持等服务。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