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办法第十二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城乡就业,完善进城就业农村劳动者户籍迁移、子女就学、公共卫生、住房租购和社会保障等方面政策措施,引导用人单位改善用工环境,为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创造条件。用人单位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不得以解决城镇劳动力就业为由清退和排斥农村劳动者。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向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开放,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职业介绍等服务。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