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职业技能培训条例/第五章 保障与监督第三十七条有效人力社保部门应当会同行业主管部门采取日常检查、抽查、质量评估等方式,运用数字技术,并畅通社会监督渠道,加强对职业技能培训和评价活动的监督管理。监督结果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三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