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职业技能培训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条例所称职业技能培训,是指对劳动者开展的从事某种职业或者实现职业发展所需的职业道德、技术业务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等方面的培训,包括就业前培训、在职培训、再就业培训、创业培训等。

地方法规 · 宁波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