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制定并公布村务公开的指导目录,明确公开的事项、内容、时限等要求。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村级组织梳理村级事务流程,将公开的要求纳入会议决议、村级采购、宅基地审批、补助救助等权力运行关键环节,确保村务全过程公开。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