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

市、县(市、区)应当组织、协调、督促监察委员会以及组织、社会工作、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后陈经验”传承发展工作,研究解决传承发展重大问题。基层群众自治指导监督部门负责做好相关日常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本辖区“后陈经验”传承发展工作。

地方法规 · 金华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