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经济特区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管理规定第七条有效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的宣传、培训和技术服务、指导等工作,普及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知识,提高全社会的公共信息标志标准化意识。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