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利用财政性资金设立的科学技术计划项目所形成的专利成果,自授权公告之日起满三年没有实施且无正当理由的,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纳入并定期向高等院校、科研机构推送公开实施建议清单。
高等院校、科研机构自收到公开实施建议清单之日起六个月内,可以确定纳入公开实施的专利以及实施的方式和费用标准。
专利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专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暂缓纳入公开实施:
(一)可能损害国家利益、重大公共利益;
(二)因科技、经济、社会发展等原因尚不具备实施条件;
(三)存在专利权属纠纷;
(四)法律、法规禁止或者限制公开实施的其他情形。
地方法规 · 广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