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条

有效

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造成河湖生态环境损害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进行治理修复;国家规定的机关或者法律规定的组织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治理修复责任,并赔偿损失。

地方法规 ·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