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需要临时离开执行地所在县级行政区域不满三日的,应当口头向执行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报告。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需要临时离开执行地所在县级行政区域三日以上不满三个月,且不需要变更执行地的,须向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报告。经同意离开的,由执行地公安机关委托临时外出居住地公安机关负责落实临时管控措施。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需要离开执行地所在县级行政区域三个月以上,但不符合变更执行地条件的,须向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书面报告。经同意离开的,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委托外出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代为执行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服务管理各项措施。

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