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吸毒检测、擅自离开执行地所在县(市、区)的,第一次和第二次均由执行地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工作小组予以告诫,并制作告诫书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签字后装入其个人管理档案。

社区康复人员有拒绝接受社区康复、在社区康复期间逃避或者拒绝接受吸毒检测三次以上、擅自离开社区康复执行地所在县(市、区)三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三十日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可以依法责令其接受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在社区康复期间吸食或者注射毒品的,除法律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外,由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责令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社区戒毒人员有拒绝接受社区戒毒、在社区戒毒期间吸食或者注射毒品、逃避或者拒绝接受检测三次以上、擅自离开社区戒毒执行地所在县(市、区)三次以上或者累计超过三十日、经社区戒毒后再次吸食或者注射毒品情形之一的,除法律规定不适用强制隔离戒毒的人员外,由公安机关依法作出责令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

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