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条例第十条有效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社区戒毒社区康复期满前十五日将解除建议书面反馈至执行地公安机关。执行地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出具解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通知书,在期满解除前七日内通知执行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并送达社区戒毒社区康复人员及其家属。已变更执行地的,执行地公安机关应当在期满解除前七日内通知作出责令社区戒毒社区康复决定的原公安机关。地方法规 · 邵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