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八条

有效

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气象主管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未依法履行气象灾害防御职责的,由其上级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