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条
有效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应急响应联动机制。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根据气象灾害的严重和紧急程度,按照气象灾害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根据可能受影响的气象灾害预警级别、影响范围和程度,宣布采取停课、停工、停产、停运、停业等一项或者多项必要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二)将可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区域临时确定为气象灾害危险区,标明危险区域,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并向社会公布;
(三)组织可能因气象灾害影响人身安全的人员进行转移、疏散或者撤离;
(四)开放应急避难场所,通过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网络媒体等各类传播媒介,公告应急避难场所的具体地址;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