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投入使用后的雷电防护装置实行定期检测制度。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及其人员从事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活动,应当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遵循客观、公平、公正、诚信原则,确保其出具的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数据、结果的真实、客观、准确,对雷电防护装置检测数据、结果负责,并及时将检测业务信息录入广东省雷电防护装置检测监管信息共享系统。
雷电防护装置检测单位应当按照行业标准、规范要求建立档案管理制度,配合当地气象主管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的材料。
地方法规 · 茂名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