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七十六条有效专项维修资金专项用于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不得挪作他用。业主分户账面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百分之三十的,由业主大会决定续交方案。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2日第七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