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章 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六十七条有效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确需改变用途的,应当经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同意后,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因维修物业或者公共利益确需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征得业主委员会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2日第六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