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有效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前,应当与建设单位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共同对物业的共有部分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由双方签字确认查验记录。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