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九条有效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九十日前,应当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并书面报告县级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逾期未换届选举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调、督促或者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进行换届选举。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2日第三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四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