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三十二条有效业主委员会由五人以上单数组成,具体人数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确定。业主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委员可以连选连任,业主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在业主委员会委员中推选产生。业主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过半数委员出席,作出的决定必须经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应书面告知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2日第三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