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二十八条有效业主委员会不按照规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业主委员会限期组织召开;业主委员会逾期仍不组织召开的,业主可以请求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请求之日起十日内通知业主,并在三十日内组织召开。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2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