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六条

有效

业主大会讨论决定下列事项:

(一)制定和修改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委员会议事规则、管理规约;

(二)选举业主委员会或者更换业主委员会成员;

(三)选定物业服务内容、标准以及物业服务收费方案;

(四)选聘和解聘物业服务企业;

(五)使用专项维修资金;

(六)筹集专项维修资金;

(七)改建和重建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八)改变共有部分的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

(九)法律、法规或者管理规约确定应由业主共同决定的其他事项。

业主大会讨论决定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决定前款第六项至第八项规定的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四分之三以上的业主同意。决定前款其他事项,应当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