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二十二条有效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物业管理区域证明、房屋及建筑物面积清册、业主名册、建筑规划总平面图、交付使用共用设施设备的证明、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等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2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