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第二十条有效物业管理区域内,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一)交付的房屋专有部分面积超过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二)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以上;(三)首套房屋交付已满两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的百分之三十以上。地方法规 · 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2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