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农业机械管理条例/第二章 生产、销售、使用和维修第九条有效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报废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机主应当停止使用,缴回牌证,依法办理注销登记和报废手续,不得按原用途转让、买卖。市、县(区)、自治县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达到报废条件的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农业机械,应当书面告知其所有人。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