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工业和信息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农业机械管理工作。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