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发生严重自然灾害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统一调集农业机械进行抢险救灾。抢险救灾结束后,调集农业机械的人民政府应当给予机主适当补偿。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