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规定第二十八条有效违反本规定,运输、过驳、堆存没有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的河道砂石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扣押运输、过驳工具,没收违法运输、过驳、堆存的河砂,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