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河道管理范围内依法开采的砂石,其运输、过驳、堆存等环节实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制度。采运管理单应当载明砂石来源、运输、过驳、堆存、审核等信息,通过信息化平台实行全环节管理。

过驳区、转运区、堆场的经营主体应当履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查验责任,从事河道采砂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配合提供合法有效、真实完整的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不能提供的,有关经营主体应当暂停接收、装卸、过驳,并及时上报水行政主管部门。

地方法规 · 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6年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