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七条
有效对需要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民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保障受监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民政主管部门对收养申请人的道德品行、健康状况、经济及住房条件、家庭氛围、邻里关系、有无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相关情况等进行综合评估后,可以依法将长期监护的未成年人择优交由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收养;加强收养后续跟踪评估,动态掌握被收养人成长状况。相关收养程序参照孤儿收养登记程序执行。
民政主管部门承担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财政、教育、卫生健康、公安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予以配合。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