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八章 特别保护第七十四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民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需要设立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儿童福利院,将需要临时监护的未成年人交由未成年人保护中心、儿童福利院进行收留、抚养,或者采取委托亲属抚养、家庭寄养等方式进行安置。承担抚养职责的机构和个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未成年人生活照料、医疗救治和预防接种、教育、心理疏导、情感抚慰等工作,保护未成年人人身安全。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七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七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