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七章 司法保护第六十二条有效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或者未成年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社会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必要时可以委托有关社会组织进行社会调查。开展社会调查,应当依法保护相关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六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