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宣传贯彻落实有关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法规,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督促;
(二)研究审议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的重大事项,协调推进有关单位制定和实施未成年人保护的规划、政策、措施、标准;
(三)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指导有关单位的未成年人保护相关工作;
(四)建立完善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制度;
(五)督促有关部门及时处理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检举、控告;
(六)总结、推广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经验,组织开展统计监测、评估、宣传教育等相关工作;
(七)履行与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有关的其他职责。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