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第四章 社会保护第三十八条有效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处理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征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新闻媒体采访报道涉及未成年人事件,应当客观、审慎和适度,不得违法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学校、照片、图像以及其他可能识别出未成年人身份的资料,不得侵犯未成年人的名誉、隐私和其他合法权益。新闻媒体应当对所获得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等相关信息予以保密。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