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条

有效

国家机关、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发现下列情形的,应当立即向公安、民政、教育等部门报告:

(一)未成年人的生殖器官、隐私部位遭受或者疑似遭受非正常损伤的;

(二)不满十四周岁的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性侵害、怀孕、流产的;

(三)十四周岁以上女性未成年人遭受或者疑似遭受性侵害而怀孕、流产的;

(四)未成年人身体存在多处损伤、严重营养不良、意识不清,存在或者疑似存在受到家庭暴力、欺凌、虐待、殴打或者被人麻醉等情形的;

(五)未成年人因自杀、自残、工伤、中毒、被人麻醉、殴打等非正常原因导致伤残、死亡情形的;

(六)未成年人被遗弃或者长期处于无人照料状态的;

(七)发现未成年人来源不明、失踪或者被拐卖、收买的;

(八)发现未成年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生育的;

(九)发现未成年人被组织乞讨的;

(十)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情形或者未成年人正在面临不法侵害危险的。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