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
有效学校、幼儿园应当加强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将防雷、防洪、防震、防火及交通安全等自然灾害和事故灾难的防范知识纳入教育内容,并根据需要制定应对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和意外伤害的预案,配备相应设施,每学期组织应急演练。遇有突发事件,应当及时启动应急预案,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未成年人在校(园)内或者本校(园)组织的校(园)外活动中发生人身伤害事故的,学校、幼儿园应当立即救护,妥善处理,及时通知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并向教育等有关部门报告。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