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关心未成年人的学习、生活和交往情况,引导未成年人养成积极进取、健康向上的品格;关注未成年人情感需求和思想状况,及时沟通并给予正确指导;引导和支持未成年人参加各类积极健康的文体、社会交往等集体活动,共同参与社会公益活动。

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