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本省河道采砂实行总量控制制度。严格控制、逐步减少采砂船舶(机具)数量和年度河道砂石开采总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河道管理权限,拟订本行政区域内采砂船舶(机具)数量控制实施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