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河道采砂管理实行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河道采砂管理工作的领导,建立河道采砂管理的督察、通报、考核、问责制度,健全和完善河道采砂管理协调机制,及时处理河道采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辖区内采砂船舶(机具)集中停放、河道采砂纠纷调处、采区现场监督等河道采砂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