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查处河道采砂违法行为时,对违法行为造成损失的,应当责令赔偿损失;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四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