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河道采砂管理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四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许可河道采砂,或者在禁采区、禁采期内进行河道采砂活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以及用于违法活动的船舶(机具),并处货值金额二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不足十万元的,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罚款;已经取得河道采砂许可证的,吊销河道采砂许可证。地方法规 ·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四十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二条